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本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本所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价[2002]费118号)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本所律师应遵照执行。
(一) 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元。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3000元。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8000元。
刑事自诉案件阶段:每件收费6000元。
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标准的五倍。
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办理刑事案件可按计时收费。
(二) 民事、行政收费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100000元以内的,每件收费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部分,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2.5%
1000001--5000000元部分1.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1%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0.25%
(三) 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一)、(二)项标准收取。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四)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标准的五倍。
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委托人可收取等额外汇
(五)经与委托人协商亦可实行胜诉收费或办成收费,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涉财产标的总额的20%。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本办法收费标准(包括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的3倍)。
(六)对贫困地区或个别经济确实困难的委托人,可适当减收法律服务费。但不得任意压低收费标准吸引客户。
(七)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10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一)、(二)、(三)项标准收费。
(八)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九)计时收费的标准暂按闽价[2002]费118号执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费。
(十)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各律师分别选择确定收费档次,作为本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每小时100元至1000元不等。
(十一)本规定未列入的收费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协商收费的协议中应载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
(十二)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经所批准可以免收律师费。
(十三)按本办法第(五)条实行胜诉收费或办成收费的委托人可按本所要求向本所预缴律师费,待案件审结或事务办理结束时,由委托人与本所进行结算。
(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闽价(2002)费118号文件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